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剑龙,第三人-, 宁德一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宁德市旭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侨开发区五里亭林生禄电器维修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902民初451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德一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黄剑龙、东侨开发区五里亭林生禄电器维修部:本院受理(2021)闽0902民初4519号原告宁德市旭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一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黄剑龙、第三人东侨开发区五里亭林生禄电器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