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东海,胡云欢,肖明霞,第三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22民初517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明霞:本院受理原告程东海、胡云欢诉你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2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肖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程东海、胡云欢贷款本息1,304,283.16元及律师费10,000元;二、驳回原告程东海、胡云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13,100元,由被告肖明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