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伟君,张和端, 厦门诏牛啊川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484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诏牛啊川食品有限公司、张和端:本院对原告江伟君与被告厦门诏牛啊川食品有限公司、张和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4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江伟君负担4元,被告厦门诏牛啊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95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