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强,周云亚,罗洪光,赵秋云,赵美琴,赵家洋, 仁怀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黔0382民初741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
内容
赵秋云:本院立案受理的(2021)黔0382民初7413号原告仁怀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强、周云亚、罗洪光、赵秋云、赵美琴、赵家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382民初7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强、周云亚立即偿还原告股金调剂金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本金支付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付清股金调剂金之日止,按照每月2.0%计算的股金调剂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2.判令被告赵强、周云亚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3.判决被告被告罗洪光、赵秋云、赵美琴、赵家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六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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