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李明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0302民初1265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明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以下简 称工行遵义红花岗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1 年7 月 25日立案后,已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黔 0302 民初 12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 行与被告李明军、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7 年1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由被告李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 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借款本金 343810.92 元、利息 27689.18 元,并支付从 2021 年 7 月 6 日 起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标 准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三、被告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明军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880 元,由被告李明军、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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