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浩,常颖,第三人-, 天津志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5民初5870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颖:本院对张浩诉常颖及第三人天津志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年1月6日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