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维嘉,鲁燕春, 鸿途(深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鸿途(深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维嘉诉你、被告鲁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撤销被告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