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昕光,高文静,杨杨,张峰,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好咏乐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好咏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好咏乐食品有限公司、王昕光、高文静、杨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安徽好咏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颍三路68号1#、2#、3#厂房进行评估,拟进行拍卖。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好咏乐食品有限公司与张峰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涉案部分厂房租赁给张峰使用。本院审查承租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合同第一条第1款增加有手书“四层一层由乙方负责维修并免费使用,及办公楼二层一层到合同终止”内容。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对该手书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确认。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核实合同手书部分签订内容(联系人:李法官0558-2176877),逾期未向本院进行核实确认,视为合同第一条第1款手书部分:“四层一层由乙方负责维修并免费使用,及办公楼二层一层到合同终止”内容无效。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