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中立,李杰,李连凯,刘秋, 北海鸿宇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执异280号,(2021)桂05民终1051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海鸿宇劳务有限公司、刘秋: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韦中立与被执行人北海鸿宇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杰、李连凯、刘秋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02执异2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李杰为韦中立申请执行北海鸿宇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2021)桂05民终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其在认缴出资额205万元额度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二、追加李连凯为韦中立申请执行北海鸿宇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2021)桂05民终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其在认缴出资额184.5万元额度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三、追加刘秋为韦中立申请执行北海鸿宇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2021)桂05民终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其在认缴出资额20.5万元额度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