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蓝姿, 广西林业集团桂钦林浆纸有限公司 ,广西博白县峦磊营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蓝姿、广西博白县峦磊营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西林业集团桂钦林浆纸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姿、广西博白县峦磊营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西博白县峦磊营林有限公司向原告多付的林地林木收购款766634.30元;二、判令被告广西博白县峦磊营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林木货款2306025元,三、判令被告蓝姿对诉请二项下被告广西博白县峦磊营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