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毛得仁,罗俊杰,罗大红, 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1123民初195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罗大红、罗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毛得仁与被告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罗俊杰、罗大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罗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得仁支付运费21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毛得仁要求被告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罗大红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俊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3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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