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肖云天,吕昆隆,李元华,钱一锋,第三人-韩爱国, 广西嘉歌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304民初481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广西嘉歌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韩爱国:本院受理原告肖云天、吕昆隆、李元华与被告钱一锋、广西嘉歌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韩爱国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304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一锋退还原告肖云天、吕昆隆、李元华保证金1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7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云天、吕昆隆、李元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