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云天,吕昆隆,李元华,钱一锋,第三人-韩爱国, 广西嘉歌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4民初481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嘉歌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韩爱国:本院受理原告肖云天、吕昆隆、李元华与被告钱一锋、广西嘉歌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韩爱国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304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一锋退还原告肖云天、吕昆隆、李元华保证金1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7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云天、吕昆隆、李元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