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桂林银行灵川支行,杨杰,黄焕平,陈伟民, 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23民初47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杰、黄焕平、陈伟民: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灵川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23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杨杰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被告杨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4915.92元及利息19876.92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至偿还贷款本息之日止);被告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陈伟民就被告杨杰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房屋“万和国际”小区1幢1单元2层9号就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1698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