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柳, 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3980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柳:本院受理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951.30元及电梯费2,1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杨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