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冰, 朝阳振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白冰、朝阳振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白冰、朝阳振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799973.20元,截止到2021年9月10日的利息407207.39元,总计1207180.59元。2021年9月11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利随本清;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