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宫照臣,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149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宫照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114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宫照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借款本金118,8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宫照臣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宫照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