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大连白云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陈玉周,阚玉伟, 大连铠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417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玉周、阚玉伟: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白云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铠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玉周、阚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白云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并就(2021)辽0211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费用,改判由三位被上诉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处理本案涉及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连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