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丽,时艺,大连甘井子汇利街营业部, 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汇利街营业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3346号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时艺、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汇利街营业部、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谭丽与时艺、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汇利街营业部、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0211民初1334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谭丽旅游费4,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谭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52元,退回给原告4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60元,由原告负担60元,由被告负担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