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阎雍建, 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4401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阎雍建:本院受理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阎雍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1月9日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的物业费4,856.36元及电梯费2,523.8元。二、驳回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阎雍建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阎雍建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