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爽,苗红丽,马永强,赵淑英,马似鹏,李薇, 大连大马洗涤有限公司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大马洗涤有限公司、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爽、苗红丽、马永强、赵淑英、马似鹏、李薇: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大马洗涤有限公司、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爽、苗红丽、马永强、赵淑英、马似鹏、李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大连大马洗涤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至本息、罚金合计1196006.2元,2021年2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15.12%继续计算);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刘爽持有的大连大马洗涤有限公司的股权,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登记在大连大马洗涤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4、请求判令被告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爽、苗红丽、马永强、赵淑英、马似鹏、李薇就上述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