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美芳, 大连广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美芳: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广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王美芳向原告大连广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而产生的取证费用12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