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仙送,罗俊杰,罗大红, 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23民初19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大红、罗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毛仙送与被告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罗俊杰、罗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仙送支付材料款987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毛仙送要求被告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罗大红支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俊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