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甫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1237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甫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123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甫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4,409.2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对位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和街10号3单元5层4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6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1,32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王甫文负担。被告王甫文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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