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同义,刘同香,徐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光明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288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同义、刘同香、徐冰:本院受理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光明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8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