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治庆,郭仁田,郭永斌,曲景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427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仁田、郭永斌、曲景峰: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郭治庆、郭仁田、郭永斌,曲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到庭传票(宣判)及(2021)辽0283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到庭传票(宣判),并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宜判(遇节假日顺延),宣判后当庭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