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学林,杨亚鹏, 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和盛建筑材料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601民初5903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凯里市和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魏学林、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亚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5903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一、解除原告凯里市和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学林、杨亚鹏于2013年9月2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二、被告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亚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凯里市和盛建筑材料租赁站租金218350.95元。三、被告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亚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凯里市和盛建筑材料租赁站违约金6550.53元。四、驳回原告凯里市和盛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44元,由原告凯里市和盛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617元,由被告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亚鹏负担4527元。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