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云,马春艳,杨建华,马彩燕,杨华,张雪花,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鑫旺源铝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302民初361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宁夏鑫旺源铝业有限公司、朱云、马春艳、杨建华、马彩燕: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鑫旺源铝业有限公司、朱云、马春艳、杨建华、马彩燕、杨华、张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鑫旺源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280480.63元,并按约定利率计息,支付时间自2019年12月28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宁夏鑫旺源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朱云、马春艳、杨建华、马彩燕、杨华、张雪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朱云、马春艳、杨建华、马彩燕、杨华、张雪花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宁夏鑫旺源铝业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三、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华、张雪花抵押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南街西侧南一环南侧恒美同际家具广场A16号商业房(面积为262.54㎡,产权证号: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120914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二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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