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郭云军,朱玉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277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云军、朱玉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行与被告郭云军、朱玉芳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郭云军、朱玉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行借款本金220998.94元,利息及罚息5168.85元(暂算至2021年4月13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限被告郭云军、朱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行对被告郭云军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富平街以西六中以南金湖路以北大地南湖小区8号楼11101号【产权证号:宁(2017)利通区不动产权第0003522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69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郭云军、朱玉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