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辉,第三人-何永康, 甘肃峻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甘0123民初1652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永康:本院受理原告甘肃峻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辉、第三人何永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甘肃峻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就(2021)甘012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