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超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188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超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曾超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1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超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250.15元、支付利息30456.11元、违约金3000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本金自2021年5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0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负担25元,被告曾超勇负担68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曾超勇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