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李奋武, 兰州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兰州金兰房地产开发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2974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金兰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甘肃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金兰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李奋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1)甘01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甘肃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5日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与被告兰州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兰州金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于2021年12月11日解除;二、被告兰州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215080元;三、被告兰州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房屋涨价损失778106元;四、驳回原告甘肃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86元,原告甘肃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486元,被告兰州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