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鹏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3民初539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鹏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诉被告郭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3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郭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信用卡尚欠本金29561.89元及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4605.77元,违约金2511.13元,共计36678.79元(之后利息以尚欠本金29561.8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二、被告郭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公告费260元,尚未发生的公告费待实际发生后,凭有效票据亦由被告郭鹏飞承担;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被告郭鹏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