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鹤岩,王婷婷,冯玉波, 兴安盟铭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3民初4476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玉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兴安盟铭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鹤岩、王婷婷、冯玉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3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于鹤岩、王婷婷、冯玉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兴安盟铭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65374元,并支付以65374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兴安盟铭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7元,由被告于鹤岩、王婷婷、冯玉波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冯玉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