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永平,曹菊芳,徐廷发, 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久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廷发、宁夏久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平、曹菊芳诉被告徐廷发、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久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