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钱波,钱凯,刘一君,祁雪梅, 甘肃易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兰州凯元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百禄宁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甘0102民初2762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兰州凯元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波、钱凯:本院审理的原告甘肃百禄宁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甘010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兰州凯元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百禄宁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2806003.33元;二、被告兰州凯元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2月10日起,以代偿借款本息280600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6%的标准向原告甘肃百禄宁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三、被告兰州凯元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百禄宁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费117000元;四、若被告兰州凯元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项和第二项支付义务,则由被告甘肃易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甘肃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波、钱凯、刘一君和祁雪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甘肃百禄宁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954元,原告甘肃百禄宁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39元,被告兰州凯元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615元。由被告兰州凯元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百禄宁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付,则由被告甘肃易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甘肃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波、钱凯、刘一君和祁雪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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