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景峰,马凌凤,第三人-, 内蒙古紫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102民初4717号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凌凤:本院受理原告宋景峰诉你、第三人内蒙古紫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马凌凤和第三人内蒙古紫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宋景峰办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蒙鑫国际小区3号楼4单元801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宋景峰个人名下;二、驳回原告宋景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4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凌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