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鲜梅,马元亮,石早霞,范峰峰,白强,秦小红,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内0102民初1177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鲜梅、马元亮、石早霞、范峰峰、白强、秦小红: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孙鲜梅、马元亮、石早霞、范峰峰、白强、秦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鲜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偿还利息1,094.99元;2.请求判令被告孙鲜梅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计13,841.61元;3.请求判令被告孙鲜梅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2,5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孙鲜梅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2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马元亮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石早霞、范峰峰、白强、秦小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7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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