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甘肃大字投资有限公司,吴子情,杨春兰,杨天存,包淑霞,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甘肃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大宇职业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字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大宇职业培训学校、吴子情、杨春兰、杨天存、包淑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诉被告甘肃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字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大宇职业培训学校、吴子情、杨春兰、杨天存、包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四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