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祁海威,毕团结,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银川兴庆区涂乐乐涂料中心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宁0104民初1210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毕团结:本院受理的原告祁海威与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银川兴庆区涂乐乐涂料中心、毕团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宁0104民初12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兴庆区涂乐乐涂料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祁海威货款17000元;二、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祁海威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25元由被告银川兴庆区涂乐乐涂料中心、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现被告银川兴庆区涂乐乐涂料中心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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