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振东,洪翔,郝世强,谭亮,王嘉楠, 宁夏鼎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执54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翔、郝世强、谭亮、王嘉楠:我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振东与被执行人宁夏鼎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追加申请,要求本院依法追加洪翔、郝世强、谭亮、王嘉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核后依法作出了(2021)宁0302执543号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2021)宁0302执543号裁定书。申请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追加追加洪翔、郝世强、谭亮、王嘉楠为本案被执行人;2、追加后并依法执行上述人员名下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在本院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