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宁宁,樊东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 ,太原市天和恒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677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宁宁、太原市天和恒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期内未还利息、罚息(含复利)、违约金[期内未还利息、罚息(含复利)、违约金之和以实际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樊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公告费390元;三、被告樊宁宁、太原市天和恒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樊东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樊东东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