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友华,赵禄文,林辉,先有彬,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23民终1071号,(2020)云2301民初377号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陈友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林辉、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先有彬、赵禄文及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赵禄文、陈友华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由被告林辉、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先有彬借款300万元(款交一审法院);由被告林辉、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先有彬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期间的利息2.96万元(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原告先有彬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4.35%的四倍)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款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先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林辉、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先有彬借款1946932元;四、由林辉、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先有彬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先有彬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4.35%的四倍)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五、驳回先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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