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鲁维云,鲁海洋,鲁海军,鲁海庆,魏宁娜,周茂荣,焦志高,青铜峡市庆洋煤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青铜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庆洋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宁0302执1859号之一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鲁海洋、焦志高:我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庆洋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鲁维云、鲁海洋、鲁海军、鲁海庆、魏宁娜、周茂荣、焦志高、青铜峡市庆洋煤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青铜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铜峡市金岸城市花园15幢01011号房屋,但案外人余海荣、姚志荣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异议申请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9)宁0302执1859号之一裁定书,中止对青铜峡市金岸城市花园15幢01011号房屋产权手续的冻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在本院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