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华, 吴忠市利通区瑞铭建筑器材租赁部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6)宁0302执112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华:我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利通区瑞铭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杨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2016)宁0302执1124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华名下车牌号为宁C62213号速腾牌汽车的车户手续,但案外人杨兵清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异议申请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对车牌号为宁C62213号速腾牌汽车车户手续的冻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在本院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