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波,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2民初498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波: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2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波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本金119743.06元,支付利息费用3659.67元(暂计至2021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费用按合约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