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华林, 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部新区楚金建材租赁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2650号,(2021)黔03民终881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华林: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部新区楚金建材租赁服务部、毛华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1)黔03民终8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民终 8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