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苗秋臣, 云南盛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501民初142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苗秋臣: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盛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501民初142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苗秋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盛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350元;二、驳回原告云南盛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苗秋臣负担934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苗秋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