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长军,宫箭,赵忠涛,滕乐洪,邵淑梅,孔向东,杜涛,于志洋,王晶波, 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明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435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长军、宫箭、赵忠涛、滕乐洪、邵淑梅、孔向东、杜涛:本院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诉你们、于志洋、王晶波、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明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辽0283民初435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