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德廷,刘美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德廷、刘美艳: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