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智超,洪洁莹, 舟山海渡旅行社有限公司 ,福建省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880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洁莹、福建省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原告薛智超与被告洪洁莹、舟山海渡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洪洁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薛智超返还59340元;二、洪洁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薛智超赔偿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薛智超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8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